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陳在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上列原告陳在與被告同一書籍裝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零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