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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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9號原告 蕭韋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淑方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房屋遷讓交付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700元(即上開房屋之民國111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