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396號聲請人 張啓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美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號WG0000000號之附表票據號碼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票號W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見票即付,於發票日前之提示日期視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