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甫
(現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甫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12月2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44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書贅載「,經定應執行刑3年」應予刪除),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