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龍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龍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20時2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號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向證人即櫃臺人員 湯詠同 申購手機時,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砸毀展櫃內HTCDESIRE12+型智慧型手機、SAMSUNGTABJ平板電腦、電子簽名板及手機防盜座各1個(價值共計新臺幣10萬元),致令損壞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中華電信公司,因認被告陳怡龍涉犯刑法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中華電信公司告訴被告陳怡龍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中華電信公司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