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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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 陳鴻龍 再審被告 郭曉琪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有明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曉琪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麗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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