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陳鴻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曉琪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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