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陳鴻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曉琪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