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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