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聲請人甲○○即原告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相對人丁○○即被告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於七日內追加為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款項乃兩造之母 李月桂 之遺產而為其繼承人即原告與被告及丙○○所公同共有,依法應由原告與蔡霞一同起訴始為合法,惟丙○○無意涉入訴訟,因此原告僅能依據上揭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項規定,請求裁定命丙○○一同起訴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陳述及其提出證物,顯與上揭法條規定相合,故認原告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裁定准許,命丙○○一同追加為原告。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