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52號原告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許太維 被告 謝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對被告寄存送達之通知,是否合法尚有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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