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告 郭素月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
阮聖嘉 律師
楊駿賢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