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附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上訴人 侯慶鐘 被上訴人 黃崇文
何清旺 徐丞輝 上列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本件並無與被上訴人黃崇文、何清旺及徐丞輝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上訴人侯慶鐘自無從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以本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後,上訴人雖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裁定命補正後仍未補正,因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第二審上訴,所據之理由雖未盡妥當,但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上訴意旨仍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6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