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93號聲請人 黃教倫 律師(即 廖書賢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廖書賢與被上訴人 廖文隆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林金吾法官吳謀焰法官吳青蓉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