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合夥出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0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貴龍 被上訴人 江連珠
彭瑞昌 彭俊元 彭榮盛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江亮霆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莉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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