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67號原告 高麗婷 被告 劉韋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0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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