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9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侑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3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0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呂侑星因犯詐欺取財罪,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該判決書於民國112年5月25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99頁)。
三、嗣被告於112年6月13日合法提起上訴(檢察官上訴部分,本院另行審結),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於20日內提出理由)。」,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將該案卷宗送交本院,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審判長於112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2年7月31日送達至被告所在之法務部○○○○○○○而由被告本人簽收合法送達(見本院卷第69、71頁),但其收受上開裁定迄今已逾5日甚久,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戒護科亦稱經查詢從7月底到現在(112年8月9日),被告都沒有提出狀紙,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3、75、77、79、81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判決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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