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原告 張雅清 被告 李正春
黎家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原告起訴狀及聲明所載臉書帳號之英文拼字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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