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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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告聚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