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銘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77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銘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峻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銘峻因犯竊盜等2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豐原簡易庭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附表:受刑人張銘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2日│100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南投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案號│偵字第3977號│毒偵字第375號│├───┬───┼────────┼────────┤│最後事│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實審├───┼────────┼────────┤││案號│100年度埔刑簡字│101年度豐簡字第││││第224號│169號││├───┼────────┼────────┤││判決│101年2月6日│101年3月21日│││日期│││├───┼───┼────────┼────────┤│確定│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埔刑簡字│101年度豐簡字第││││第224號│169號││├───┼────────┼────────┤││確定│101年3月1日│101年4月9日│││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是│├───────┼────────┼────────┤│附註│南投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59號(臺│執字第4775號│││中地檢101年度執││││助字第445號,拘││││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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