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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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賴民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采藝術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