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陳勇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芓嫻 (改名: 林俐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050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