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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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黃弘傑 被告 魏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450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查,系爭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617、2618平方公尺,民國107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4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佐,是系爭土地之現值應為732,900元【2617*140=366380,2618*140=366520,366,380+366,520=732,900】,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為1/2,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6,450元【732900*0.5=3664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