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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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42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曾品澍 即 曾璿中 債務人 陳麗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