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72號、第395號、第45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