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2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竹簡字第1240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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