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京現代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表明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振發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京現代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表明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