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甲○○
10樓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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