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並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聲請費,且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表:
㈠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協商,協商成立之協議書。
㈡提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前兩年薪資所得證明(含年終獎金及不休假獎金等全部
資料),若有其他存款或股票等收入,均應列入聲請前兩年之收入,請一併列明,並提出資料。
㈣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請每月列明細表,例如膳食、教育
、交通、醫療、繳稅、水電費、保險等,並提出房屋貸款及消費貸款支出利息之明細表。
㈤提出依法受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若配偶及子女之生活費已
列入前項之必要支出,請不要在此重複列扶養費,並說明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及扶養費支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