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黃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