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5年度偵字第15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已由本院95年度易字第1130號判決在案。惟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其中部分犯罪事實固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業經原告聲請併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枚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