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附民原告 吳俊明 被上訴人即附民被告 杜佳樺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原審裁定駁回,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吳維雅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