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16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景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1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胡景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宜蘭縣0000000000鄉○○○路○○路000000000000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宜蘭縣五結鄉大吉五路115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三吉一路交岔路口時」,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胡景裕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車輛詳細資料各1份」,並刪除:「宜蘭縣○○○○○道路0000000000000000路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列印單」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胡景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1年間有竊盜之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駕駛自小客車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照護傷患,反而駕車逃逸,殊屬不該,然被告業與被害人 游象富 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被害人並就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有宜蘭縣五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見本院交訴卷第7頁)、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見本院交訴卷第20頁)各1份在卷可稽,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末查,被告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於92年6月14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然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5115號被告胡景裕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景裕於民國105年8月13日中午1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宜蘭縣大吉五路115至五結鄉三吉一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及支道車輛應停讓幹道車輛先行之規定,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駛入上揭路口,適有游象富同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宜蘭縣五結鄉三吉一路行駛至相同路口,二車因而發生擦撞,導致游象富人車倒地,受有後胸壁、左側手肘、左側手部挫傷、左側手肘撕裂傷、左側小指近端指骨位移閉鎖性骨折之傷害。詎胡景裕駕車肇事導致游象富受傷後,竟未採取其他必要之救護措施,而駕車離開現場逃逸。經游象富報警後,警方始循線查獲胡景裕之上揭自小客車。
二、案經游象富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胡景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游象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五)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
(六)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七)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列印單。
二、核被告胡景裕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等罪嫌,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檢察官陳怡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