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聖涵 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6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聖涵僅涉犯妨害自由罪,對同案被告 郭柏廷 所為之傷害、強盜行為均不知情,其無涉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無逃亡之虞,且本案於民國110年9月1日審理終結,其亦無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並每日向派出所報到停止羈押等語。
二、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理由
(一)被告蕭聖涵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3人加重強盜罪嫌重大,而被告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前後不一,就與共犯郭柏廷、 許淽馨 參與情節之陳述多有保留,有勾串共犯之虞,又其犯此重罪,依脫免刑責之人性,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羈押在案,復2度自
110年6月22日、110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本件被告僅承認其於109年12月1日晚上,在桃園市○○區○○路1段與海湖北路口之林口發電廠附近,由共犯郭柏廷以手銬銬住告訴人 蔡妍珺 的手並用膠帶貼住告訴人眼、嘴,其與郭柏廷、許淽馨3人一同將告訴人帶往桃園市○○區○○○路○○○號5樓之部分,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亦否認其有結夥3人強盜犯行,惟被告所涉加重強盜事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診斷證明書、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在卷足佐,此外,復有扣案手銬及鐵鍊等工具可證其罪嫌重大。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3人加重強盜罪嫌,屬最輕法定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其前因強盜案而入監執行,甫於109年
6月11日假釋出監,即於假釋期間犯本件重罪,其尚有4年餘之殘刑未執行,依逃避刑責之人性,自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故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存在,現尚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
(三)此外,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指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院審酌本案於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0月8日宣判,依目前訴訟進度,認被告無勾串共犯之虞,無對被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業於110年9月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裁定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