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陳惠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配合司法程序,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已無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事,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查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