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宜蘭縣宜蘭市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國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