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268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