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告頂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士偉

被告全家人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星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9,109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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