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8號
聲請人 許治軍
非訟代理人 張瓊勻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