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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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李佑平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原告 鄒昀蓁 原告與被告 李寶雄羣豐通運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92,406元(計算式:6,600,000元+2,292,406元=8,892,
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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