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74號抗告人 李衍志 律師即 黃龍波 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 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非黃龍波遺產,而係第三人 林煜凱 借用黃龍波名義登記於黃龍波名下,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決確定在案,且為相對人所知悉,則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即林煜凱為對造方屬當事人適格,然本件相對人於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時僅列抗告人為對造,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形式上審查即不應准許,則原裁定准予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實有違誤,應予廢棄,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42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2月26日,利息按週年利率1%計算,遲延利息按週年利率2.5%計算,逾期按每月3分計算違約金,並以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上開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又黃龍波已於103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選任李衍志律師為黃龍波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207號裁定、黃龍波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原裁定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系爭不動產為林煜凱借名登記於黃龍波名下,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系爭不動產之實際所有人林煜凱為對造,當事人始為適格等語,然查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據相對人提出之權利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諸上開說明,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抗告人之抗告意旨所述,核屬實體事項,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依前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土地):│├──┬────────────────┬────┬────────┤││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70816.00│00000000分之5154│└──┴───┴────┴────┴──┴────┴────────┘┌──────────────────────────────────────┐│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0│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13層樓房│89│89│平│鋼筋│8.│平│全部│││05│同路二段1○○○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80│方│││││巷7號九樓之3│8地號│土構造│2│2│公│土構││公││││││││││尺│造││尺││├──┴─┴──────┴────┴────┴─┴─┴─┴──┴─┴─┴───┤│共有部分:公英段3064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016││共有部分:公英段4452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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