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 范振光
范月嬌 范月萍 簡双妹 范振芳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范振輝 被告 范振文 特別代理人 范阿富 被告 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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