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66號聲請人 蔡金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㈡被繼承人 蔡順之 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蔡順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上各順位繼承人(包括尚存及已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茹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