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4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告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9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