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200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