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5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張育嘉

張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呂亞馨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3,028元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3,097元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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