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54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張育嘉
張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呂亞馨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起迄日
週年利率
3,028元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3,097元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