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被訴詐欺等案件(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十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十四號被告甲○○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張育彰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