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吳春花 被告行政院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羅怡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原告委任 劉效穆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非委託書),
且該委任狀需經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㈡按確認繼承權存在與否事件,應依遺產價額中,原告繼承權
所佔比例計算其價額。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402元(計算方式: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總額為2,316,644元,另尚有遺產黃金計37.21公克,經以起訴時之黃金牌價計算價額為51,9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被繼承人遺產共計為2,368,589元,惟被告已交付遺贈1,133,1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1,235,402元),因此原告應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3,276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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