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聲請人 陳麗惠

相對人 陳鄭碧緗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07年3月5日

300,000元

107年5月5日

320855

002

107年3月5日

250,000元

107年6月5日

320853

003

107年3月5日

250,000元

107年7月5日

320854

004

107年3月9日

300,000元

107年7月20日

320856

005

107年3月9日

300,000元

107年8月20日

320857

006

107年3月9日

300,000元

107年9月20日

32085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