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87號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憲 間清償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87號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憲 間清償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