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9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黃敏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日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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